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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2/12/11 22:37:00

引言

南斯拉夫和波兰两国的城市经济,是以社会主义为主,而农民则以私有制为主。这一事实值得予以注意。而且这两国的小农经济,其成绩不仅可与苏联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相比,也可与匈牙利的农业相比。然而,这两国的小农经济,无论以成本计算,还是以生产能力估计,都不是卓有成效的。

尤其是波兰农民,对肉类需求的增长,无动于衷,粮食生产日益不足,当国家支付平衡异常紧张时刻,却要迅速增加粮食进口。本文目的不是替波兰和南斯拉夫两国,考察现行经济问题。我们提出的问题,是就小农经济的生命力而言,能从这两国经验当中,学到些什么呢?若与大规模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缺点相比,他们缺乏效率么?

那么,农业问题的出路安在?一项简单的统计,就把问题的答案暗示出来了。在波兰,许多地区的小农,其土地平均占有量是五公顷。而在苏联,国营农场与集体农庄平均是五千公顷。五公顷也许太小,五千公顷也许太大。在南斯拉夫,年,一个农民平均占有3.9公顷。

这也许为南斯拉夫与波兰两国农业上主要缺点,提供重要线索;这就是用正式法令,也用非正式压力,防止小农经济生命力得以形成,也不让有成效的小农经济单位出现。也就是说,用法律形式,禁止农家占有十公顷以上的土地,或发展太大,出现新的资产阶级。

后面这一点,使人想起苏联在二十年代农业*策主要矛盾,农业上以中农为基础,把致富的农民看作富农,办企业,怕带来危险,不如把农业生产放在忠厚无用的中农身上,这一点正与迫切需要大量农产品销售相冲突。如果考虑到国家统购的冲击,零售价格的偏低以及农机设备等供应之不当,则农业成绩落后于经济需要,也就不足惊奇了。

为数不多的国营农场却得到优厚的物资供应。当进一步考虑小农经济问题时,有几个问题具有普遍意义。一个是在不同的国度里,土地占有形式,使用形式,人口密度,差别很大。要对不同国家的经验下结论前,必须先考虑到这一点。

比如,在加拿大草原上,高度机械化的大农场,由数目不多的人耕种,而在东欧(甚至在中国和印度),那里村庄大,人也多,耕作技术,心理习惯,劳动使用方式,全然不同。想把加拿大的农业组织,引进到印度、波兰,或者,反过来,把印度、波兰的农业制度,介绍到加拿大,老实说,都是徒劳的。

合作社的可能性与效果,也差别很大。光考虑村民共同劳动的好处,是一回事,要在农村分散的地方,推行一套斯堪的纳维亚经营有效的农业,那是另一回事。苏联在波罗的海沿岸各加盟国,强制推行集体农庄当中,想消灭分散农庄,把农民赶出乡村居民点去。而在有大地主的国家,土改以后,则会有别的耕作形式出现。

在波兰和南斯拉夫,个体小农所有制占有优势。远在共产*当*前,许多大地主就给剥夺了土地。这两国都有过集体化的尝试,又都放弃了。现在的折中办法,仿佛并不令人满意。最明显的解决途径,看来是允许私有农业发展,也就是把农场增大,机械化水平提高,农业和城市的基本联系,在于市场。

市场还要保留,如苏联新经济*策时期那样。这并不是说,要依靠自发的不加监督的市场,这种市场在今天的西方,也不允许了。经济理论上有所谓“过时之物”,那就是农业结构造成的一种持续不稳定状态。而价格的骤涨骤落,会直接影响生产者的收入。而今在农民有影响的国家,出现一种强大的压力,要求给以价格上的支援。

在斯大林时代,农民利益受到忽视,农产品价格固定化,那不是支援生产者,而是剥夺他们的物质。今天的苏联已不是这样了。控制农业价格的尝试,西方也好,东方也好,带来种种不寻常现象。任何社会主义*权,必须设法就农产品价格不协调之处,进行调整。所有的国家,而今都这样做了。

令人困惑不解的难题,还是有的。在一个有苏联的大型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国家,实行波兰式的小农经济,看来,得不到什么好处。波兰农民抱怨,进口物资,供应不足;付给他们的价格太低;国家对他们信任不足,不同情其需要和志趣。毫无疑问,在不利条件之下,小农场也会多生产,看看日本。

在这方面,波兰经验不应以消极目光对待。波兰和南斯拉夫的纪录,仍然不稳定。那么,主张改革的社会主义者,应鼓吹什么呢?应当如匈牙利的自由合作社么?应当是各种农庄、农场,同时并存么?这一部分取决于生产者的喜爱,一部分取决生产活动的性质。

在大草原上机械化种麦,与种洋葱,植松树相比,就要有不同规模与组织形式呢!如此说来,一个国家,如果是波兰,或者是丹麦、法国、加拿大,把大大小小的农场,由家庭所有,家庭经营,有几个雇工,怎么样?生产者的喜爱应该重视。自愿组成的合作社,无疑最好了。

以色列的集体农庄,委托热心人管理,谁不喜欢集体原则的,自由退出。强迫集体化的做法,要坚决避免。马克思本人及聪明的社会主义者,都不曾把对小生产者实行强制,视为正确的解决途径。“不要社会主义武力”这一行。选定的生产模式,规模要适中,不影响效率。

不管大小以公顷计,以牲畜头数计,以活动资金的估价计,严格限制,会产生有害结果。但不加限制,会导致农业生产与土地,集中在少数私有企业主手里。将国营农场,集体农庄和私有农场,同时并存,怎么样?波兰和南斯拉夫都有国营农场,波兰的没有效率。

南斯拉夫的产量高出农民许多,但最肥沃的土地,归他们所有。对私营农场,没雇工和少雇工的,难道社会主义者应当反对吗?生产合作社如有效率,也符合农民需要,那么,其法律上的优先地位也就有了,还要靠禁止私有农业,或严格限制私有农业,来增强它么?如果大规模生产的效率高,那就不需要额外的经济强迫手段,阻止私有场主竞争。

但是,如果麦子、玉米、牛奶、*油,大农场生产能充分供应了,小农场发现蘑菇、草莓、青椒、小羊奶酪有利,或者,在生产牛奶、*油上,个人更有效率,那么,以社会主义名义,来禁止生产,那就错了,是不是?再有一个问题,对小农经济与合作农场同等适用的,就是差级地租问题。

有些地区,天然比别的地区能多生产,地点也方便,因此,生产能力就是不同。同样人工、同样技术,在这里能增产,在那里就不行。这种对比,在南斯拉夫,非常显著。然而,在所有国家都有,不过程度不同。有些个人、合作社,因此就较为富裕,那就由他们去罢,这如何能纠正呢?

在一种模式内,挣工资的人搞农业生产(如拖拉机手及挤奶姑娘等),其工资是由中央决定的。这种收入上的差别,经过一个部或国家预算的调整,得以消除。可这种方法,不适用于个人,也不适用于合作社。处理个人及合作社的收入问题,可能是级差地租。

东欧有些国家已这样做了(在苏联,一种更为不灵活的做法,是对非常肥沃的地区的农场,付给较低价格)。然而,许多国家的经验(包括中国)表明,级差地租应当在农民收入中表现出来。

生产的目的,在于满足需要。在生产什么上,生产者与消费者意见不一的时候,一般说,消费者的意见是对的。但是,在什么条件下生产,如何生产,这个问题就不适用了。人民需要牛奶、白菜、桃子,也有权利得到满足。

结语

但是,如果生产者,愿意在家庭单位内劳动,自感满意,不想参加大集体,而且不影响到产品的数量和成本,我们应不应该对此加以考虑呢?社会主义经济学者,也许承认,小可能是美的,而且比那种规模上不经济的各种形式更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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